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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十五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實施辦法
 
一、    旨︰為發揚中華文化,提高影藝水準,增加觀摩機會,特舉辦本攝影團體聯合展覽,以促進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之影藝交流。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南投市公所、竹山鎮公所。
三、主辦單位︰南投縣攝影學會
四、合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五、協辦單位︰中區各攝影團體。
六、贊助單位︰台中市攝影學會、維他露基金會、巴登咖啡、晶園休閒渡假村、信義鄉農會、紫南宮、世理雜誌出版有限公司、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七、參展對象︰凡屬中華民國攝影團體,並贊同本簡章者,誠摯歡迎參加展出。
八、作品題材︰題材自由,但須為不違反國策、善良風俗,以及未曾發表之作品。
九、作品規格︰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規格限長邊十四到十五吋短邊不限( 並附光碟,以編印影集之用,未附光碟者,視為棄權論。作品背面需註明團體名稱、編號、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
十、參展張數︰團體最少參展五件,最多不設限。 (第三十三屆理事長聯誼會決議)為鼓勵各攝影團體踴躍參展,凡超過十五張,即優待一張(第十六張免費)。                          
十一、參展作品︰參展團體應自行負責評定選出優秀作品後,再提出參展,以提高作品之水準。
十二、參展費用︰參展團體報名時,應向主辦單位繳付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第二十四屆理事長聯席會決
                )   海外團體參展費,每張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 含退件及影集等國際水路郵資 )
十三、    勵︰1、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三萬元,獎盃一座。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盃一座。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一萬元,獎盃一座。
優秀作品獎十名︰每名各得獎乙面,防潮箱乙台(以伍佰張作品計算,超出部份每壹佰張增加
 2 % 得獎名額 )
   2、團體獎︰凡參加團體均致贈紀念獎牌乙面,另贈聯展影集( 每參展滿五張贈壹本 )
                3、參加獎︰凡參加者,由主辦單位致贈精美紀念狀及聯展影集壹本。
十四、聯誼會議︰每參展團體得派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長)代表參加主辦單位召開之聯誼會議。
                時間︰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星期日) 上午十時正。
                地點︰中興會堂(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榮北路1號)。
十五、參展限制︰參展者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參加兩個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否則取消資格。
十六、影集認購︰希望各參展團體踴躍認購,影集每本伍佰元正,請於○○年九月一日前向主辦單位申請。
十七、截止日期︰參展回條請於一○○年七月十日前寄達主辦單位(送達為憑)參展作品請於○○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寄達主辦單位 ( 送達為憑 )。敬請各團體提早收件及審選作品,以利工作進行。
十八、收件地點︰553南投縣水里鄉北埔村八德街292 南投縣攝影學會聯展主席 莊錦信
十九、展覽日期︰○○年九月一日至一○○年九月三十日。
二十、展覽地點︰投縣政府文化局 虎山藝術館。(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95巷26號)
二十一、其他事項︰1、參展團體請詳填參展資料及回條,並附理事長 (會長) 及總幹事 (秘書長) 兩吋光面照片一張或                  電子檔,於○○年八月二十日前寄主辦單位,參展作品請於○○年七月三十一日寄達主辦單位,以供編印影集之用。
                  2、參展費用請於作品寄出時,同時利用郵政劃撥帳號○二四一○一○○  戶名︰南投攝影學會。
                  3、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裝裱,以求美觀。展後退還各團體發還參展者。
                  4、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參展作品,參展作品由主辦單位妥善保管,如於郵寄途中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5、參展作品,主辦單位有在報紙、雜誌及各項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文字方塊: 歡迎贊助認購聯展影集,每本訂價伍佰元正 


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九月二十五日
九月二十五日
九月一日
八月三十一日
八月二十一日
七月三十一日
七月
四月三十日
  
第三十五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合攝影展覽 主要日程備忘錄
作品展覽
   
   
入選通知
作品評審
截止收件
   
   
   
展覽地點: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虎山藝術館(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95巷26號)
上午 (請參考活動節目表)
上午八點三十分 (請參考活動節目表)
寄出邀請卡
優秀作品入選名錄寄出
評審地點:南投縣水里鄉北埔社區活動中心時間:上午九時三十分
作品截止收件(作品登記表及參展費用一併寄出),送達為憑
寄回參展報名回條及參展團體資料,送達為憑
寄出活動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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