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台北攝影獎
一、宗 旨︰為促進影藝交流、倡導攝影藝術,提昇攝影水平,特舉辦第四屆「台北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台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
四、參加對象︰凡屬愛好攝影人士,誠摯歡迎參加。
五、作品題材︰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
六、作品規格︰彩色或黑白照片、數位輸出均可,長邊十六吋為限短邊不拘,另附7吋一張,作品背面請註明作者姓名、地址、電話、作品題名、拍攝地點、拍攝年代(中、英文)。
七、參加張數︰每人最多限10張。
八、參加費用︰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元、本會有效會員300元、海外參加者美金20元。
(凡參加者均致贈一本2010年3月出刊之「2010台北攝影年鑑」)
九、截止日期︰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送達為憑)。
二、收件地點︰10442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 電話:(02)2542-9968 傳真:(02)2542-9965
二、評審日期:2009年12月13日
二、獎 勵︰台北攝影獎一名:獨得獎杯一座,五十週年琉璃紀念金幣一枚,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牌一面,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佳作獎二十五名:各得獎狀一紙,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其他事項︰1、佳作以上得獎作品編入「2010台北攝影年鑑」,並擇期於國立國父紀念館展出。
2、參加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00045713戶名︰台北攝影學會。
3、參賽作品請勿裝裱,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以求美觀。
4、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5、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雜誌、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不另致酬。
6、未得獎作品,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否則恕不退件。
7、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
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
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9、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2010第四屆台北攝影獎 籌備委員會-------------------------------
主任委員:連世仁 副主任委員:呂欽宏、劉燕南
台北攝影獎主席:張明芝 副主席:林碧貴
執行長:陳碧岩 副執行長:林信龍、鄧鈞文、廖兩家
編輯委員會主委:簡榮泰 副主委:潘慧敏
展覽委員會主委:周李隆德 副主委:趙以祥
召集委員會召集人:張照煥
召集委員:倪紀雄、劉燕南、江哲和、田開龍、卓清順
籌備委員:古德明、蔡美足、魏貽龍、顏麗華、范慧玲、劉錦梅、林碧玫、謝美華
陳蒼榜、洪詩坤、杜信彥、洪安妮、廖銘廣、何佳蓁、曾美莉、馬再立
陳毓芳、王名弘
『2010台北攝影獎』參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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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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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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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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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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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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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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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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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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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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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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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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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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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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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同意參賽作品及原稿底片原始數位檔之著作權讓與「台北攝影學會」全權使用,特此聲明。
著作權讓與人: (簽名或蓋章,未填寫者不予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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