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石門國際風箏節─箏愛石門攝影比賽
一、活動宗旨:
藉由推廣風箏節活動,希望讓民眾一想到風箏便聯想到石門,成為人們口耳相傳的文化外,景緻優美,依山面海,海風徐徐吹來,好清涼、好舒服,鼓勵大家假日常來走走,舒解平時繁忙的工作壓力。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臺北縣石門鄉公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管理處
三、攝影主題:以整個石門風景、人文為題材,有關地景、地貌、人文、景觀、生態均可入鏡。
四、比賽規格:以任何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數位相片畫質需六百萬畫素以上)皆可。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沖印或輸出5X7英吋彩色照片參賽,參加主題及張數不限,連作不收。每件作品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五、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六、收件地點:作品請郵寄至235台北縣中和市圓通路272號5樓;報名表及作品介紹應浮貼於作品背面並於信封正面書寫「2009臺北縣石門風箏節攝影活動」,另作品介紹(報名表)應浮貼於作品背面,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13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八、評審日期:截止收件後擇日於石門鄉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活動網站及石門鄉公所網站)。
九、評分標準:攝影主題15%、照片故事40%、攝影技巧20%、創意與構思25%。
十、評審:邀請聘請攝影專業人士/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獎勵:
1. 金牌1名,獎金1萬元,並獎狀乙面。
2. 銀牌1名,獎金3千元,並獎狀乙面。
3. 銅牌1名,獎金2千元,並獎狀乙面。
4. 優選2名,各得獎金1千元,並獎狀乙面。
5. 佳作20名,各頒獎狀乙面。
十二、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得獎名單預計11月5日公佈於2009臺北縣石門風箏節活動網站www.shih-men.com及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同時在接獲得獎通知後,於指定時間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片或六百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指定地點。
十三、領獎方式:採郵寄方式。得獎作品確認,由執行單位通知得獎人,並寄發獎金與獎狀。
十四、活動洽詢專線:02-2245-6867
十五、注意事項:
〈一〉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 得獎作品底片(數位作品須繳交原始檔光碟案,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必須依公佈期限繳交主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已交付原稿底片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未獲獎作品,不另退件。
〈四〉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五〉 金牌、銀牌、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優選、佳作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六〉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七〉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報名表:
2009石門國際風箏節 箏愛石門攝影比賽報名表
|
姓名
|
|
性別
|
|
身份證字號
|
|
出生年月日
|
|
聯絡電話
|
|
聯絡地址
|
|
參賽作品名稱
|
|
參賽作品
|
|
備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