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攝影學會.2018年榮銜會士授與辦法
1993年11月9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
1997年10月7日第二十三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
1997年12月9日第二十三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
2000年4月14日第二十四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
2000年8月8日第二十四屆第十次理事會修訂
2002年4月23日第二十五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
2002年8月13日第二十五屆第十次理事會修訂
第二十六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
第二十七屆第十一次理事會修訂
2010年2月10日第二十九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
2015年8月12日第三十二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為鼓勵會員進修,提高攝影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授與榮銜分為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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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學會士(Associate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aipei簡稱A.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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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學會士(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aipei簡稱F.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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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博學會士(Honorary Fellowship of the Photographic Society of Taipei簡稱Hon.F.P.S.T)。
第 三 條:本會會士每年選拔一次。
第 四 條:申請為本會會士,須提出作品,送由本會榮銜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提請理事會通過,不限名額。但年度內如無適合標準之人選,得不錄取。
第 五 條:本會會士為永久性質,獲得此項資格者,得在其姓名上冠以榮銜。
第 六 條:獲得本會博學會士資格,得為本會榮銜審議委員候選人及其他學術性審議委員。
第 七 條:本會博學會士之作品,在本會舉辦之展覽會,得不受審查,參加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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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學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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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者,得依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審議,經本會榮銜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榮銜審議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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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參加「台北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達六十分(含)以上,經台北沙龍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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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參加「會員專題攝影比賽」連續二年度內獲得金、銀、銅牌作品累積達十件;或連續兩年未曾間斷參加本比賽,總計榮獲入選獎以上作品超過80張,且獲頒金、銀、銅牌作品累積達7件以上者,經會員專題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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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參加「台北國際攝影沙龍」,累積入選證達24張並提出不同入選作品24件,經國際沙龍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第 九 條: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之申請書及作品,以為審議之依據。
1.申請書。
2.作品(任選以下一類):
(1).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對攝影藝術中,某一單獨問題作深入研究而有特出見解之研究論文一篇。
(2).黑白攝影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之十五吋以上照片十二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
(3).彩色攝影類:
須提出已有基本成就十四吋以上之彩色照片十二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
第 十 條: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經常履行義務,得依規定申請之。
本會碩學會士參加「台北攝影沙龍」,年度積分達八十分(含)以上,經台北沙龍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
本會碩學會士參加「台北國際攝影沙龍」,累積入選證達48張並提出不同入選作品48件(曾申請碩學會士之入選證及入選作品不可重複使用),經國際沙龍委員會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核議通過者,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一條: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之會員,須提出下列申請書及作品以為審議之依據。
1.申請書。
2.作品(任選以下一類):
(1).攝影藝術理論類:
須提出對攝影藝術中,某一單獨問題有獨特精闢見解
之研究論文一篇。
(2).黑白攝影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之十五吋以上照片十六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
(3).彩色攝影類:
須提出有獨特風格之十四吋以上彩色照片十六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
第十二條:榮譽博學會士授與辦法:
(一).榮譽博學會士候選人,必須熱衷本會會務或對本會有特殊之貢獻,或在攝影藝術上有特殊見解、風格及著作,而對本會有貢獻者。
(二).前項所稱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在攝影藝術上功績昭著者,應具備下列各項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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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為本會義務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卓著,有資料可資佐證,而確能促進本會會務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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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力支持本會,使本會會務得以順利發展,並使本會在國內外之聲譽得以提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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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端正,學養兼優,或攝影作品獨具風格,或攝影著作足以促進攝影藝術之創新、進步、成效卓著,而對本會有貢獻者。
(三).榮譽博學會士贈予對象,以從事攝影藝術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為主。
(四).榮譽博學會士之候選人,需由本會理事兩人聯名推荐,並填寫推荐書,向理事會提名。
(五).理事會據本辦法第三條所列事項予以審議並以無記名投票,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通過,始得贈予榮譽博學會士榮銜。
(六).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各該年度授與博學會士之人數。
(七).榮譽博學會士之提名日期定為各該年考銜通過授與榮銜審核會議日為準。
(八).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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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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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者須繳納審查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申請為博學會士者,須繳納新台幣貳仟元。不論獲選與否均不退還,如獲選者另外收取證書工本費,碩學會士每位新台幣貳仟元,博學會士每位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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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獲選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者,其會籍喪失時,本榮銜亦同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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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從八十二年度開始:凡取得本會博學會士者,應辦理轉入為永久會員,方可得本會承認此榮銜及頒發榮銜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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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榮銜會士申請書
2-2018榮銜甄試作品清單
3-2018榮銜審議表-博學
4-2018榮銜審議表-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