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攝影學會 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人像攝影比賽簡章
活動執行委員會 主任委員:連世仁 副主任委員:江哲和、張照煥
活動策劃:張照煥 影賽主席:江哲和 人像組執行長:何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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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臺北攝影學會
本會於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星期日)上午九時在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北路四段16號)舉行會員大會人像攝影比賽,下午一時假活動中心『群英堂』召開第二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二.宗 旨:為提昇會員攝影作品水準,便於同好相互觀摩與影藝交流,特舉辦本影賽。
三.參加資格:限臺北攝影學會會員(博學會士不得參加比賽)。
四.題 材:限會員大會當日之攝影模特兒(亦可參加當月攝影活動人像影賽積分,
但月賽金、銀、銅得獎作品不得重覆參賽)。
五.材料張數:材料、張數不限,使用數位相機或軟片拍攝皆可,開放數位影像處理後製作。
六.作品規格:長邊必須為7吋,寬邊不超過7吋之照片為限。連作不收,不得裝裱。
七.收件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截止(以照片到達為準)。
八.收件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十六號四樓(避免混淆,信封請註明「會員大會」)。
九.評選日期: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星期三)晚上七點三十分。
十.評選地點:台北市林森北路六十七巷七號(林森區民活動中心三樓)。
十一.獎勵辦法:銅牌獎以上作品,每人限得一張,另贈禮品乙份,(人像組執行長何佳蓁提供)。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牌乙面,數位相關產品乙組,禮品乙份。
銀牌獎一名:獨得獎牌乙面,數位相關產品乙組,禮品乙份。
銅牌獎一名:獨得獎牌乙面,數位相關產品乙組,禮品乙份。
優選獎八名:各得獎狀乙紙,數位相關產品乙份。
佳作獎50名:各得獎狀乙紙, CD光碟片10片。
最高榮譽獎一名:獨得獎牌乙面,數位相關產品乙份。由入選最多張者得之,張數相同時,以獎位高者得之。
十二.頒 獎: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星期三)晚上七點三十分,假林森區民活動中心舉行。
十三.附 則:1.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移贈參加攝影活動之模特兒。
2.作品應於背面註明:題名、姓名、會員編號、地址及電話。
3.銅牌獎以上作品,每人限得一張,禮品由人像組執行長何佳蓁提供。
4.入選以上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刊登報章雜誌,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會員大會人像攝影比賽」字樣。
6.凡參加本影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