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法令、侵權或妨礙公序良俗,並限於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公開發表」之定義:參賽作品限未曾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作品,包括其著作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均不得於平面、網路、社群媒體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提示,亦不得於上開各類媒體重複投稿、參賽)。
2.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者本人作品,嚴禁抄襲、仿冒及頂替。若違反著作權或經權利人主張侵權、第三人提出檢舉屬實者,徵件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名次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生損害於權利人、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3.
每件參賽作品背面均應粘貼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報名表下方「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人簽章」處須簽名蓋章,確保參賽資格。得獎作品之得獎者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同意主辦單位得公開發表著作,並依其意願標示著作人之姓名。
4.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不另支付授權金或報酬。得獎人欲行使著作人格權相關權利,應於受獎時通知主辦單位。
5.
入圍作品之「調整前原始檔(RAW)」以及「調整後作品檔(Tiff或JPG)」兩種檔案應於接獲「入圍通知」後3至5日內繳交中華攝影雜誌社以供審核。數位檔案應具備1,000萬畫素以上之品質,「調整後作品檔(Tiff或JPG)」不得插點擴檔,轉存Tiff格式或壓縮比“最大”之JPG格式均可。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兩種檔案,取消入圍資格。
6.
優選獎及以上、台灣之美特別獎獎項,每人限得1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扣繳。
8.
凡參加比賽,視為認同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座、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9.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10.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11.
本簡章如有未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簡章以活動網站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