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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FUN4「照」花蓮-四大園區暨紅面鴨攝影比賽
 

2015 FUN4「照」花蓮-四大園區暨紅面鴨攝影比賽簡章

  1.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1. 協辦單位

花蓮縣環保局、花蓮縣政府農業處

  1. 活動宗旨

花蓮縣政府在2015年暑假隆重推出四大園區及紅面鴨fun假趣等熱情又繽紛的活動,帶給在地鄉親及外來遊客不同的體驗及滿滿的驚喜,希望透過本次的比賽,為大家留下有趣而美好的回憶。

  1. 參賽資格

歡迎各界擁有手機或相機的人士參賽。

  1. 獎勵辦法

第一名:1名,獎金6,000元

第二名:1名,獎金3,000元

第三名:1名,獎金1,000元

  1. 攝影題材

透過鏡頭方式捕捉人、事、物景觀為主題,呈現花蓮風景的美與活動的趣味為取

向,於104年7月至8月間於花蓮3D兒童親水樂園、東大門夜市、知卡宣綠森林親

水公園、太平洋公園及花蓮鯉魚潭紅面鴨活動現場所拍攝之作品。

  1. 作品規格
  1. 本比賽僅接受數位相機或手機拍攝之數位照片
  2. 請使用800萬畫數以上之數位相機或手機拍攝,並於報名表內註明相機或手機之廠牌、型號及有效畫素
  3. 作品不得加工、合成
  4. 報名時需勾選作品著作財產權授予花蓮縣政府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完成報名
  5. 未符合以上格式者視同棄權
  1. 參賽方式
  1. 報名表請至官網下載
  2. 參加民眾沖洗8*12吋(A4)彩色相片,並附作品底片或原始檔案光碟

※電子檔命名方式:姓名_作品名稱.jpg或TIFF ※電子檔光碟片上請註明作者姓名、連絡電話及光碟內共含幾張照片。(照片電子檔需與沖洗照片相同) 

  1. 將作品及報名表於8月31日前郵寄至「11061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32巷77號」高勁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連絡電話:(02)8789-1187
  2. 收件日期:104年8月31日17:00止,以信封上郵戳日期為憑
  3. 畫素規格:以任何傳統或數位攝影器材拍攝(數位相片畫質八百萬畫素以上)
  4. 參加張數:參加張數不限,但同一人得獎超過一次以上以最高名次為優先選擇
  1. 獎作品版權歸花蓮縣政府所有使用不另計酬
  2. 收件日期

104年7月18日至104年8月31日下午17:00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所寄照片怒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備份檔)

  1. 評審作業

由本府聘請公正專業人士進行評審,評審結果預計於九月中上旬(以官網公布時間為主)公布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http://www.hl.gov.tw)。

※評分標準:主題內容(15%)、攝影技巧(20%)、創作理念(25%)、照片故事(40%)

  1. 注意事項
  1. 參加作品得獎後需繳交電子檔,參賽以底片或數位不限,但不得留白邊,其作

品規格如下:

  1. 傳統相機,底片拍攝者,請將所有參賽作品進行掃描後轉成JPG格式。
  2. 數位相機,作品畫素須達600萬畫素以上或短邊至少2,000畫素以上。(如拍攝相機原始檔為RAW檔者,須繳交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及轉存JPG檔兩種檔案形式;若拍攝相機原始檔為JPEG檔者,則只須繳交原始之JPEG檔,惟上述原始檔案皆須保留原始EXIF檔資訊。)
  3. 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寄送;若因郵寄作業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之作品損害或遺失,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1. 著作權相關事項:
  1. 參選作品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由參選或得獎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主辦單位即撤銷其參選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
  2. 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抄襲、拷貝、合成、仿冒行為。
  3. 參選作品曾公開發表者。
  4. 參選作品曾參加其他比賽或徵選獲獎者。
  5. 作品規格不符比賽規定。
  1. 得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於公布得獎名單後,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以書面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予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之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著作人保證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著作人屆期未完成授權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2. 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
  3. 每人限得一個獎項,凡經評審確定之得獎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4. 經評選後得獎名單公布於活動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5.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機關有權適時更改之,並隨時注意活動網站之公告,以免影響參賽權益。
  6. 參與本活動之直、間接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等,不得參賽。
  7. 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原著作權人不得異議。
  8. 攝影作品皆不得冒充、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9. 參賽作品恕不退件,請自行保留備份,參選作品概不退還。
  1. 為確保得獎作品之水準,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2.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並公佈於活動網站,參賽者不得異議。
  3.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下載:2015 FUN4「照」花蓮-四大園區暨紅面鴨攝影比賽簡章及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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