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糖廠、映美台糖」攝影比賽簡章
一、宗 旨:為迎接台糖公司成立70週年,展現台糖之美,並考量納入公司行銷及製作月曆之需要,擬舉辦104年「印象糖廠、映美台糖」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台糖公司秘書處。
三、參加對象:凡愛好攝影之國內外人士均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印象糖廠、映美台糖」以台糖公司糖廠、景點、人文歷史或各舉辦活動(詳後附)為素 材,捕捉參賽者對台糖印象中最美好的畫面,透過鏡頭下的感動傳達「台糖70,美麗時 時」的新期待。
五、拍攝時間(活動時間):104年1月13日~104年7月31日。
六、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1. 135mm、120mm以上(含120mm)
(二) 數位相機:1. 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 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或最寬邊不超過12吋之彩色照片。
(五)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照片形式,限JPG、RAW、TIFF檔案形式)。
(六)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七、參賽規則: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活動期間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須與附件1(「印象糖廠、映美台糖」著作權讓與同意書)及附件2(「印象糖廠、映美台糖」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三)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四)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五)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
(六)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印象糖廠、映美台糖」攝影比賽」字樣。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得獎人已同意主辦單位在依照著作權政策內規範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該等資料,對此絕無異議。得獎人並應保證主辦單位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主辦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主辦單位擁有重製、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使用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支付費用。
(八)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九)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十)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一)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八、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4年8月10 日止(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
(週一~週五08:30~17:30)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九、收件地點:台糖公司秘書處公關組 (台南市生產路68號)
十、評選日期:將另行公布於台糖全球中文入口網(http://www.taisugar.com.tw)。
十一、獎項及名額:(預計36張)
獎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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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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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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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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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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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新台幣10萬元,獎盃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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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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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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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盃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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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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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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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獎金新台幣2萬元,獎盃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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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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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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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獎金新台幣5仟元,獎狀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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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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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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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獎金新台幣2仟元,獎狀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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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選規定:
(一) 由台糖公司同仁及外聘攝影專業人士等7名,共同組成「印象糖廠、映美台糖」評選小組。
(二)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
初審:本階段主要是評選參賽者之參賽資格,以及是否合乎規範中所載明之數位檔案後製規 範。
決審:本階段將以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為 評選之條件,進行最後之評選。
十三、得獎公告、頒獎(與展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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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獎作品於104年10月份公布於台糖全球中文入口網(http://www.taisuga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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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頒獎(與展出)時間將另行通知。
十四、附則(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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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獲獎者不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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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獎作品智慧財產權歸屬台糖公司(於簡章敘明),台糖公司得自由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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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