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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為彰化媽留下歷史文化見證」紀實攝影比賽簡章
壹、活動目的
彰化南瑤宮笨港進香活動,為中部地區每年難得的宗教盛會,尤其三媽潦溪更是全台罕
見的宗教盛事。為宣傳此項文化資產,並藉由攝影記錄的過程,彰顯彰化媽威靈顯赫,期許
「香客變遊客、遊客變顧客」,帶動彰化市觀光人潮、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特舉辦此紀實攝影
競賽,廣邀全國海內外攝影好手一同親臨現場參與,為彰化媽留下歷史見證。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彰化南瑤宮、笨港進香文化推廣協會
(二)協辦單位:彰化縣攝影學會、彰化市公所觀光導覽志工隊
參、活動時間
(一)作品創作期間:104 年3 月20 日至104 年3 月29 日
(二)作品收件期間:104 年3 月30 日至104 年4 月7 日
肆、參加資格: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人士竭誠歡迎參加。
伍、作品題材:104 年3 月20 日至同年3 月29 日彰化南瑤宮笨港進香活動過程為主。
陸、參賽辦法
(一)參賽作品一律沖洗5*7 吋相片,不留白邊,彩色照片與黑白照片混合評審,組合作品(連
作)不收,每人最多5 張。
(二)以數位相機拍攝者,應繳交全部作品之數位檔案CD 或DVD,數位檔案勿縮小S-RGB,檔
名“姓名-參加作品編號-題名‧JPG ”,攝影作品須連同作品電子檔光碟繳交。
(三)作品背面須黏貼參賽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柒、收件
(一)收件期間: 自104 年3 月30 日起至104 年4 月7 日截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方式及地點: 郵寄或親送至 「彰化縣攝影學會」(地址:500 彰化市中山路一段189
巷45 弄60 號)。
(三)作品信封請註明「參加104 年為彰化媽留下歷史文化見證紀實攝影比賽」。
(四)收件內容:參賽作品、參賽表、電子檔光碟。
(五)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捌、評審方式及日期
(一)收到作品後,經審查資料完備且作品格式符合規定者,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評
審委員進行公開評選。
(二)評審日期:104 年4 月19 日(星期日)上午9 時
(三)評審地點:彰化媽祖文化館(地址:彰化市民族一街31 號)
玖、獎項
(一)金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20,000 元及媽祖金質精美獎牌乙幀)
(二)銀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15,000 元及媽祖金質精美獎牌乙幀)
(三)銅牌獎1 名(獎金新台幣10,000 元及媽祖金質精美獎牌乙幀)
(四)優選獎10 名(各頒獎金新台幣3,000 元及媽祖金質精美獎牌乙幀)
(五)佳作獎50 名(各頒媽祖金質精美獎牌乙幀)
拾、得獎公布
(一)比賽結果將另行公告,得獎名單將公布於彰化市公所網站 (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得獎者將另函通知領獎,如未能於頒獎當日(另擇期辦理)出席者,應於指定日期內洽主
辦單位領取,或以委託書他人代為同時應出示可資證明得獎及之身分件供主辦單位核對,逾期視同放棄。
拾壹 、同意條款 、同意條款
(一) 優選以上之獎項,每人限得1獎,參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從缺。
(二) 作品背面須黏貼參賽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作品背面須黏貼參賽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作品背面須黏貼參賽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姓名、作品編號題聯絡電話地 姓名、作品編號題聯絡電話地 姓名、作品編號題聯絡電話地 址、攝影日期及 、攝影日期及 攝影 地點 等)。
(三) 投稿作品請參賽者彌封完整及善加包裝。如於郵寄途中發生參賽作品延遲、遺失、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四)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參賽者於加本比之同時,即意接受活動與注事項規範如有違反主辦單 位得取消其參加或獎資格,並就因此產生之損害向賽者請求賠償。
(五) 參賽作品須符合本攝影比賽主題及規格,若與比賽規定不符,則不列入評選。
(六) 參賽者必須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
(七)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在接獲得獎通知時繳交原稿底片。
(八) 參賽者於參加本比賽之同時,即同意主辦單位得將得獎作品公告於彰化市公所網站,並同意作品電子檔案得由主辦單位壓縮製作呈現。
(九) 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版權所有,嚴禁翻拍、轉貼、剽竊或抄襲,並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等。如有以上情事且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與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狀、牌),獎位不予遞補。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十) 參賽作品須完整填寫參賽資料,並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資料送出後不得更改,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如因此導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且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
(十一) 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件。
(十二) 得獎者應於指定日期內領獎,獎金並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得獎獎金超過新臺幣20,000元以上,須預先扣繳10%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得獎金額,皆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所得稅。)
(十三) 得獎者就得獎照片同意無償授予主辦單位1份非專屬、不可撤銷之全球授權,主辦單位就得獎作品得重製、修改著作、發行、散布、出版、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及有為其他一切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之權利,均無需另與通知且不另致酬。得獎者並應保證不向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主辦單位得就上開授權範圍再轉授權予第三人使用。得獎者得以其原作物(參賽作品) 之複製品,自行使用發行,不受主辦單位約束。
(十四) 凡參賽即代表同意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及同意主辦單位得利用參賽者所提供之資料進行本活動相關事項(如:通知、辨識、聯絡、紀錄及申報稅款等)。
(十五) 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隨時補充或修改之權利。
拾貳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一)彰化市公所觀光產業課 04 -7222141 #2503 曾小姐
(二)彰化縣攝影學會 04 -7636991
下載:104 年「為彰化媽留下歷史文化見證」紀實攝影比賽辦法及參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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