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第五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攝影主題
民國104年農曆除夕(2/18)至元宵節(3/5)期間,凡與「御賜燈花燦爛202」活動相關之人文、景觀、文化、慶典儀式皆可為攝像題材,惟須實地拍攝,不得以翻拍作品參賽。
二、主辦單位: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三、參賽資格:全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四、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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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須為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所拍攝,畫質八百萬畫素以上,並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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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正片、負片或數位作品之原始檔案,俾便獲獎作品之印刷發表。
●參賽作品規格以相紙沖印或輸出8×12英吋之「彩色」照片。
●每位參賽者以報名3件作品為限,不收連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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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需為本人原創、合法攝影作品,且不得裱框、拷貝、格放、人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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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電腦合成,參賽者應確實填寫及簽認「報名送件單」(如附件),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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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黏貼於對應作品(相片)背面寄(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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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加其他攝影比賽得獎、或曾公開發表(如平面出版、公開展覽等)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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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得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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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由作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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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涉並取消參賽資格,若該作品已經本活動評選獲獎,則註銷該獎項,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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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獎位不遞補。針對主辦單位對於前述著作權、肖像權爭議之判定,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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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者無異議權。
●本活動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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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通知獲獎者,請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作品之原始數位檔案〈含jpg檔〉燒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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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光碟,逾期視同放棄得獎。
●各獎項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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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及底片、檔案或原稿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得獎人須簽署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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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著作權讓渡書),得獎人則保有姓名表示權,並得經主辦單位之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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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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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使用及宣傳之權利;如重製、出版、展覽、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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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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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之多寡良劣,酌增錄取「佳作」名額,其獎金、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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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頒發及相關權利義務皆比照之。
五、獎項
第一名 1名:獨得獎金20,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二名 1名:獨得獎金15,000元正,獎狀乙幀。
第三名 1名:獨得獎金10,000元正,獎狀乙幀。
優選獎10名:各得獎金 2,000 元正,獎狀乙幀。
佳作獎20名:各得獎金 1,000 元正,獎狀乙幀。
※得獎作品前三名作者,須於頒獎典禮當天親自出席領獎,如未親自出席領獎將註銷其得獎資格,而該名次則從缺。
※依法規定,獎金達5000元(含)以上者,應扣補充健保費2%
六、收件日期
自104年3月6日起至104年3月20日止(郵戳為憑)。
收件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34號
※信件外封註明『參加第五屆【燈花朴子】攝影比賽作品』,並以掛號郵寄,作品請包裝完美,如郵寄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簡章、報名表及活動詳情請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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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第五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作品報名送件單 編號: (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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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公開展覽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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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同意參加104年第五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之作品,由嘉義縣朴子市公所於公開場所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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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人(參賽者):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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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前三名作者,須於頒獎典禮當天親自出席領獎,如未親自出席領獎 將註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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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資格,而該名次則從缺(頒獎日期:預計10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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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簽填本單「作者姓名」欄後,即表示知悉、認同並願遵守簡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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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地點』欄,請具體敘述拍攝景點,如:朴子市○○路/街/巷、或朴子市○○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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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