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坪林區「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特展計畫
一、活動宗旨:
為吸引遊客至本區從事觀光休閒遊憩活動,推展本區觀光發展,展現人文、景觀、生態、民俗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舉辦本計畫,作品完成評選後,將配合「103年新北市好茶 真功夫好茶」冬季活動在新北政府一樓大廳舉辦「坪林之美攝影比賽」特展,期待本次特展能藉由各參賽者作品,將坪林之美呈現出來。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三、攝影題材:以坪林區的自然景觀(包含風景、建築、溪流等)產業、人文、生態均可。
四、參賽資格:凡喜愛坪林區之人士均可參加。
五、參賽作品規格及件數:
1、參賽作品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
2、參賽作品一律沖洗長邊12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相片,參賽作品允許微調但不得合成加工,不得留白邊,參賽件數不限,連作以四張為限,大景可接圖參賽。
*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3、參賽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報名表,並依規定詳細填寫表內各項資料。
4、參賽作品於交件時同時附送電子檔案(請提供最大檔案供日後活動輸出使用,至少檔案需為1000萬畫素以上),電子檔光碟片上請書寫作者姓名、聯絡電話、光碟內共含幾張照片。
*照片電子檔需與沖洗照片相同。(燒錄後,請再次檢視)
六、收件地點:坪林區公所;郵寄地址: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活動」,另作品介紹應浮貼於作品背面,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3年09月30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八、評審日期:於103年10月聘請攝影專業評審,於坪林區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坪林區公所網站。
九、評分標準:攝影主題10%、照片故事40%、攝影技巧30%、創意與構思20%
十、評審: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
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洽詢方式:坪林區公所網站http://www.pinglin.ntpc.gov.tw/,
或撥打電話02-26657251#242王小姐
十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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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1名,禮券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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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1名,禮券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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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1名,禮券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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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10名,各得禮券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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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得獎作品預計11月份公佈於坪林區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十四、領獎日期:另行通知,並公佈於坪林區公所網站。
十五、注意事項: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外,如經檢舉確定非在本區內所拍攝,將取消得獎資格,並以 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發表、出版、佈置、展覽、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金牌、銀牌、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附件:
新北市坪林區「103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
*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寄送時請裝入信封袋* 收件編號(主辦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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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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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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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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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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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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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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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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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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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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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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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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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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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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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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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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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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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同意將該作品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新北市坪林區公所,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不另致酬,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謹此聲明。
著作財產權讓與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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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紹
*本作品介紹表請浮貼於作品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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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編號:
(主辦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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