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02年國慶焰火綻風城」攝影比賽簡章
一、活動緣由:新竹市政府102年首度辦理國慶焰火活動,系列活動豐富多元,為吸引民眾踴躍參與並紀錄活動實景,特辦理攝影比賽活動,期能透過鏡頭補捉精彩畫面,以達行銷效益。
二、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新竹市文化局
四、協辦單位:新竹市攝影學會、竹風攝影俱樂部、簡單藝術攝影團、
陳老師影藝學苑
五、參加資格:凡熱愛攝影之ㄧ般民眾。
六、參賽辦法:
(一)拍攝主題及時限:102年10月10日國慶當日各項活動及國慶焰火等表演等內容,參賽作品應符合當日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不符者,不予評審。
(二)作品規格:繳交作品一律以8x12吋為準,不限定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之攝影作品,作品以正片、負片或數位格式拍攝皆可,唯傳統相機規格需(含)135規格以上,彩色放大照片,不得裝裱、相片不留白邊、連作不收、可後製合成。
(三)比賽組別:1.國慶當日各項活動組
2.國慶當日焰火表演組
(四)參賽者可同時參加兩組類別,每人參賽作品,每組以5件為限。
(五)繳交作品時(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需同時繳交報名表、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報名表請自行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並註明拍攝時間及地點,否則不予評審。
七、徵件日期:102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止,參賽者可親送或掛號郵寄,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並於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新竹市102年國慶焰火綻風城』攝影比賽活動」及參加組別;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八、收件地點:新竹市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活動連絡人:陳小姐(03-5319756分機242)、徐小姐(03-5319756分機240)。
九、評審辦法:由主(承)辦單位成立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十、評分佔比:(一)創意30%
(二)構圖30%
(三)整體視覺40%。
十一、評審日期:由主(承)辦單位擇日辦理評審。
十二、得獎名單:主(承)辦單位將在新竹市文化局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並書面通知得獎人(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十三、獎勵辦法:每組分別獲獎如下:
(一)第一名:共1名,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冊。
(二)第二名:共1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冊。
(三)第三名:共1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冊。
(四)佳 作:共5名,每位獎金新台幣5仟元整,獎狀乙紙,專輯2冊。
(五)入 選:若干名,每位可獲得獎狀乙紙,專輯2冊。
十四、展覽及專輯出版:為策辦展覽及出版專輯,請得獎人於102年11月30日前繳交得獎作品,作品須完成裝裱,裝裱前作品長邊限24英吋(61公分)、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0.5公分),且須繳交數位檔(數位相機需以1000萬畫素以上,300dpi以上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主(承)辦單位將擇期策辦展覽及頒獎。未交作品者,視同不參與展出。
十五、比賽規則:
(一)參賽者每組前三名得獎獎項以1次為限,各獎項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若得獎人不願依法扣繳,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另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人依規定填寫並繳交個人相關資料以為報稅之用,若得獎者不願意提供資料,則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亦不進行候補。
(二)如發現有冒名投稿之情事,經舉發查證屬實者,將立即取消參賽資格,如有得獎亦需沒收獎金與獎品,遺缺不予遞補。其他問題,請洽詢活動聯絡人。
(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檔,其版權歸主(承)辦單位及著作者共有,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出版及出版品販售、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得獎人並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參賽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如遇人力無法抵抗之災害或郵寄途中發生事故,主(承)辦單位恕不予負責。
(五)得獎作品如有冒借、抄襲、拷貝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六)參賽者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為其未公開之作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七)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參賽寄件時需簽名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隨作品交寄,經審可後始有參賽權。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承)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主(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項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修改辦法會公告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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