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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屆桃源美展
 

第31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 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參、邀請作品
一、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二、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三、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申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設籍台灣之藝術家,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
4.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2張,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4張照片。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參賽送件表、作品照片、光碟寄至: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1屆桃源美展 OO類」。
3. 隨函檢附:
 (1)儲存「WORD格式之送件表」及「300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乙
片,並於光碟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二)複審: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凡上屆(第30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
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四、作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膠彩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1.      畫心尺寸最小30號,最大100號,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不得以電腦合成大圖輸出拼貼加工。
書法
(篆刻)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篆刻作品鈐印以20至40方印為限。
油畫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畫心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水彩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1.      畫心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      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      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厚紙板或三夾板。
雕塑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1.      可送多件連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工藝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 4x 6吋照片3張。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
2.      可送多件聯作,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視覺設計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高114x寬79 公分)。
攝影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作品媒材請註明輸出相紙材質、拍攝畫素及解析度。
1.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畫心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版畫
1.      送件表、光碟、作品全貌照片8×10或 8x 12吋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x 6吋照片2張。
畫幅尺寸最小對開(73×50公分,不含邊白)、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不含數位版畫),需創作者簽名。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五、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可獲獎金新台幣拾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台幣陸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工作進度表

時間
備註
簡章公佈
5月初
公佈於本局網站及部落格,紙本簡章於
各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6/24(週一)至7/15(週一),約3週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初審
7月底
複審原件收件
邀請作品收件
8/14(週三)至8/20(週),約1週
本局3樓視覺藝術科
複審
8月底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佈展
11/12(週二)、11/13(週三)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展覽時間
11/14(週四)12/08(週日),4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撤展
12/10(週一)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頒獎典禮
11/23(週六)
文化局
巡迴展
另行規劃
未定
作品退件
12/10(週二)至12/18(週三)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貳拾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拾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保險條件以外之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五、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六、活動訊息公告處:
(二)活動部落格http://taoyuan.pixnet.net/blog,徵件簡章、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參賽者意見交流。
(三)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71趙小姐,傳真:03-3354384,洽縣府
      1999專線地址: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編號: (由本局填寫)
第31屆桃源美展 送件表
個  人  資  
姓名(中文)
 
姓名(英文)
 
生日/年齡
民國             日,現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可確實收件地址)
□□□-□□請詳填5郵遞區號
 
   
 
學歷或
專業訓練
畢業/學習年度
學校/機構
主修類別
西元      
 
 
西元      
 
 
藝術相關
經歷(擇列五項)
1、
2、
3、
4、
5、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正面)
 身分證/護照 影本黏貼處 (反面)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31屆桃源美展」,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2年       
31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不足請自行列印使用)
類別:
作品名稱:
 
31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二【複審用】
(請裁下貼於複審原件作品背後右上角,請自行列印使用)
類別:
作品名稱:
 

 

                                作 品 資 料
 號
(本局填寫)
作品類別
(請勾選)
    □水墨 □書法篆刻 □膠彩 □油畫 □水彩
    □攝影 □版畫 □視覺設計 □雕塑 □工藝
作品名稱
(中 文)
 
 
 
作品名稱
(英 文)
 
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者拒收)
平面類
畫心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含框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
立體類
尺 寸:長    公分× 寬     公分×高     公分
使用媒材
 
創作年代
西元             
 創作理念(請以正楷書寫100~200字,字跡勿潦草,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參賽作品圖片
作品照片請浮貼於此
1、 每張作品相片背面右上角請黏貼「附表一」。
2、    完整照片請黏貼於最上層。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縣政府文化局使用本人於                    31屆桃源美展展出之作品(著作):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進行數位化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三、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並得進行檔案格式之變更。
四、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
五、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親筆簽名蓋印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下載:31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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