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拜訪部落 原住民部落觀光旅遊攝影比賽」活動計畫
一、活動宗旨
為展現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風貌,推廣台灣原鄉風情,鼓勵喜好攝影及部落旅遊者參與攝影比賽,透過鏡頭展現不同的部落生活與文化,用照片訴說令人感動的部落故事,在參加部落旅遊的同時,用照片紀錄大小事,並與大家分享。讓台灣原住民族的自然景緻、人文氣息、文化底蘊,可以透過相機記錄感動的瞬間,並藉以行銷原住民族部落遊程。
二、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
三、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之中華民國國民,不限性別、年齡皆可參加。
五、活動期間
10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
六、攝影主題
以原住民部落遊程為主題,題材包括自然風光、當地活動、人物、動物、花草、建築、祭典活動、各種人文藝術等,並需特別明確標註拍攝地點與人、事、物,以利判別。
七、作品規格
(一) 一律放大長邊7吋之照片,短邊不限,投稿件數以20張為限;並應一併交付作品之數位原始JPEG或TIFF檔光碟(像素值需為800萬畫素以上,需保留EXIF資訊檔)。
(二) 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表內各項資料應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恕不受理。
八、報名及收件方式
一律為實體收件,報名表於本會網站 http://www.apc.gov.tw 【最新消息】下載。
2. 親自送件者,請於活動截止日下午5前,將報名資料送至收件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16號9樓,創意產業中心」,逾時不予受理。
九、參賽規則及著作權歸屬:
(一)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上述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規定,且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並以未參加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之作品為限。
(二) 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連作不收,並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為原則,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有議。
(三) 所有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嚴禁重製、盜用、抄襲仿冒、臨摹他人及一稿多投之情形;如有上述情形並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如為獲獎之作品須立即返還已獲得之獎金及獎狀,並公告之,其獎位不另遞補。如其涉及著作權侵害及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由參賽者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四)參賽者於報名時應簽署作品智慧財產權讓與同意書,自公布得獎日起,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歸本會所有,本會對得獎作品享有重製、增刪修改、出版、改作、公開展示及發行等各類型態之權利,不另給酬。
(五)前三名獎項每人限得1獎,佳作不限,參賽者如有獲獎,不得於公佈得獎後放棄得獎資格。
(六)各獎項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七)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 評審小組由本會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之。
(二)評審標準如下:
1. 原住民族部落旅遊主題切合度 40%。
2. 情境創意 30%。
3. 攝影技巧 20%。
4. 拍攝構圖 10%。
十一、評審時間及結果公布:
由本會另擇時間及地點公開評審,評審結果公布於本會網站。
十二、 獎項及名額:
(一) 共選出前三名各1名,佳作5-10名,得視作品程度狀況從缺。
(二) 第一名頒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第二名獎金新台幣1萬2,000仟元、第三名獎金新台幣8,000元、佳作獎金新台幣2,000元,並頒發獎狀乙紙,以供證明。
十三、 洽詢方式:
附件: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拜訪部落-原住民部落觀光旅遊攝影比賽」報名表(正面)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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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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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主辦單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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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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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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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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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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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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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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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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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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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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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夜)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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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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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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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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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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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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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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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片拍攝□數位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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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意境
說明
(200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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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本人擔保本參賽作品係本人之原創性著作,無侵害他人之權利。參賽作品如獲獎,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之智慧財產權,全部讓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得獎作有重製、增刪修改、出版、改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之權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於「101年原住民觀光產業推廣計畫」執行期間得代為執行以上權利,不另計酬,絕無異議,特立此同意書。
此致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立書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註:20歲以下未成年參賽者應請法定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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