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萬華區公所2012「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攝影比賽簡章 附件1
一、主 旨:家是愛與歡笑聚集的處所,不同的故事也在不同的家庭持續上演,藉由辦理攝影比賽讓幸福的影像停格,讓愛與歡笑的感覺延續、藉此凝聚家的向心力,傳遞幸福的感覺至社會各角落。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三、協辦單位:台北攝影學會
四、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之一般民眾皆可參加(直接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不得參與)。
五、攝影主題:拍攝能展現有關家庭之和樂、溫馨、親情氛圍影像畫面皆可。
六、作品規格:一律沖洗為長邊7吋,短邊不限之彩色或黑白相片。每人參賽作品最多不得超過10張,連作不收。數位照片需以8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格式為JPG或TIFF檔;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後製作。每件作品背面應填妥並黏貼報名表。
七、收件日期:101年8月13日至8月20日截止收件。郵遞送件者請掛號郵寄,日期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地點:臺北市萬華區(10855)和平西路3段120號11樓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人文課 信封上請註明『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活動洽詢專線:23064468轉分機207 黃先生
九、評 審:作品評審標準,主題性佔50%、攝影品質30%、創意20%。由主辦單位邀請攝影專家組成甄選委員會評選之,評審日期、地點另行公布。
十、得獎公布、頒獎及展覽時間:得獎作品將於評審作業完成後1週內公布於臺北市萬華區公所網站(http://www.whdo.taipei.gov.tw/),並專函通知得獎者。9月21及22日假艋舺公園舉辦頒獎典禮暨攝影展。
十一、獎 勵:金牌獎1名,禮券3萬元。 銀牌獎1名,禮券2萬元。
銅牌獎1名,禮券1萬元。 優選18名,每名禮券2千元。
十二、附 則:
(一) 參賽作品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三)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獎。
(四) 得獎者應於通知得獎1週內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著作權讓與協議書,否則視同棄權。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可公開宣傳推廣傳媒及製作各類紀念品,得獎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不另致酬。
(五)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主、協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六) 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各項規定並得依事實作適當修正。
(七) 各獎項之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攝影比賽報名表 附件2
『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攝影比賽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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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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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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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簡介(至少100字以上故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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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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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拍攝 □底片拍攝 拍攝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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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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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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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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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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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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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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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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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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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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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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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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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攝影比賽-切結書及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茲保證遵守臺北市萬華區公所主辦101年「家.讓愛與歡笑定格」攝影比賽活動之各項規定,如有違反任何規定,經發現或被人舉發而查證屬實者,本人願無條件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同時放棄參加比賽之資格,並繳回獎品(金)。
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本人無條件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謹此聲明。
此致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立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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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報名表可自行影印使用,一張照片限用一張報名表。2、作品介紹:可以散文、遊記、詩歌、短文…等方式表達,敘述作品之內容、意涵及背景故事等。3、基本資料請務必正楷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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