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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辦理第12屆「鐵漢柔情」攝影比賽 一、宗旨: 為提倡社會人士及員警、眷屬與協勤民力正當休閒娛樂,促進警民文化交流,並鼓勵共同關懷與警察有關之人、事、物,進而提升警察形象,特舉辦本比賽。 二、依據: 警光雜誌社101年度發行營運計畫。 辦理單位 三、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執行單位:警光雜誌社。 四、參賽資格: 關心「警察」人、事、物之社會大眾及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一)社會組:中華民國國民(含各界社會人士、退休警察人員、警眷、各種協勤民力、警友會人員、高中《職》以上學生),請附身分證影本。 (二)警察組:本署、各警察機關員警(職工),並請附警察服務證影本。 五、題材: 凡與警察、協勤民力(含義警、民防、義交、義刑、志工等)、警友會相關之人、事、物(不含消防題材)為題材,如警察、協勤民力執行勤務、為民服務、交通疏導、處理交通事故、關懷濟助弱勢團體、重大活動等。 六、作品規格: (一)2年內的作品,拍攝時間為99年9月至101年9月間拍攝之作品。 (二)限本人創作之彩色正、負底片(135mm以上)、數位相機(800萬畫素以上)拍攝,繳交之作品不限軟片及相紙廠牌。 (三)經沖洗放大5X7吋規格。 (四)參賽作品不得冒名頂替、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七、參賽件數: 參賽者每人件數以6件為限,並同時繳交原始照片之數位檔案,未繳交數位檔案者,全部不予評審(以135mm以上正負片拍攝者,請燒製數位檔於1片光碟中繳交)。 八、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九、收件地址: (10058)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警光雜誌社-鐵漢柔情攝影比賽)收。 十、評 審: 由主辦機關聘請3至5位攝影名家擔任評審委員,於101年10月份擇日於警政署(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公開評審,參賽者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十一、得獎公布: 得獎名單公布於警光網站及警光雜誌,並具函通知得獎人領獎。 十二、獎勵辦法: (一)社會組: 1、金牌獎1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2、銀牌獎1名:獎金1萬5,000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3、銅牌獎1名:獎金1萬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4、優選獎4名:獎金各6,000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5、佳作獎10名:獎金各3,000元、獎牌1面,刊登得獎作品當期警光雜誌1本。 6、以上得獎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辦理所得歸戶,扣繳所得稅。 (二)警察組: 1、金牌獎1名:獎金2萬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2、銀牌獎1名:獎金1萬5,000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3、銅牌獎1名:獎金1萬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4、優選獎4名:獎金各6,000元、警光雜誌1年份、獎牌1面。 5、佳作獎10名:獎金各3,000元、獎牌1面,刊登得獎作品當期警光雜誌1本。 6、以上得獎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辦理所得歸戶,扣繳所得稅。 7、獲警察組金、銀、銅牌獎者各予嘉獎二次;優選、佳作者各予嘉獎一次,由各警察機關依警政署公布之得獎名單自行辦理敘獎事宜。 十三、頒獎日期: 預計併同101年12月份署務會報辦理。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請於背面浮貼參賽表(註明:題名、圖說、姓名、電話、戶籍地址、電話……等),且簽具著作權讓與、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否則不予評審。 (二)繳交參賽作品數位光碟,電子檔請依【組別_姓名_排列號碼_作品名稱】來命名,例如:社會組_王大明_01_熱血騎警,如參賽作品兩件以上之參賽者,可燒錄於同張光碟中。 (三)「金牌、銀牌、銅牌」及「優選」、「佳作」等3類獎項,參賽者每人限得1個獎項,得獎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辦理所得歸戶,扣繳所得稅。 (四)參賽者應遵守著作權法令的相關規定,參賽作品須為本人創作,不得使用筆名、假名投寄且不得為曾經於公開發表、徵件比賽得獎之作品(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參加攝影比賽入選佳作以上者……等),如有借用、抄襲、拷貝、仿冒、違反著作權或相關違法行為時,查證屬實將追回該獎項後從缺,並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五)參賽作品及其原始檔案(未得獎作品,如欲退件者請於公告得獎日起一個月內自取,或於投件時附回郵信封,否則恕不退件)之著作權仍屬參賽者所有,為宣導政令、蒐錄警政動態、勤務紀實、警察學術與活動等內容,參賽者同意將該作品著作權授權「內政部警政署」,同意「內政部警政署」將該作品不限時間、地點重製、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改作及散布等,以達宣傳之效,未得獎作品如經使用,可酌領稿費。 (六)經公告得獎之作品,得獎人同意自公告得獎時起將得獎作品及其原始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內政部警政署」所有,得獎人除保有姓名表示權外,同意不行使其他著作人格權,「內政部警政署」得就得獎作品為一切使用及處分行為(舉凡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合陳列或展覽等行為),均不另行通知及給酬。 (七)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八)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不得異議,且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九)簡章及相關訊息請至警光網站:http://www.police.org.tw查詢。
十五、主辦單位聯絡方式:內政部警政署警光雜誌社警務正林宗憲(電話:《02》2393-5858、警用電話:722-6931、E-mail:hsien671227@polic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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